(2016)闽0206执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秀银与厦门依珊蝶影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银,厦门依珊蝶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秀银,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厦门依珊蝶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一组1004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黄雪金。本院在执行陈秀银与厦门依珊蝶影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2750元及违约金,未受偿。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