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东海铝合金门窗加工厂与苏超、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东海铝合金门窗加工厂,苏超,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东海铝合金门窗加工厂。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陈晋,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和斌,该厂业务经理。被执行人:苏超被执行人: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克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武威市凉州区东海铝合金门窗加工厂与苏超、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苏超、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东海铝合金门窗加工厂加工剩余安装工程欠款9999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75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东海铝合金门窗加工厂案款99999元,交纳执行费1400元,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安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