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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异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时维胜、刘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维胜,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异7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泰山路东坡花园7号楼C座。法定代表人谢传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汝继,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时维胜,男,1963年7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刘艳,女,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址同上。案外人解振西,男,1949年1月18日生,汉族,退休公务员,住徐州市泉山区。案外人李新民,女,1949年7月1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时维胜、刘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称,2009年12月18日,时维胜、刘艳与案外人解振西、李新民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办妥公证和抵押手续后,解振西、李新民把借款80万元交给时维胜、刘艳”。2010年5月15日,位于徐州市铜山区久隆凤凰城翡翠苑V31-01房抵押给解振西、李新民,解振西、李新民办理了该房屋他项权证书,抵押期限为200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抵押权利价值为80万元。2009年12月18日后,解振西、李新民没有付给时维胜、刘艳80万元。综上,我单位认为(2015)铜执字第22-1号执行案件中,案外人解振西、李新民无权优先受偿,即使其优先受偿也只能在80万元的范围内受偿,不应在其申请的1376000元范围内受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案外人解振西、李新民优先受偿的请求。被执行人时维胜答辩称,80万元借款确实是通过银行打款收到,但记不清是什么时间收到,请法院依法裁决。案外人解振西、李新民答辩称,时维胜、刘艳将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久隆凤凰城翡翠苑V31-01房抵押给我们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我们取得了位于徐州市铜山区久隆凤凰城翡翠苑V31-01房的他项权证书,在得知该房产被拍卖时,我们才要求优先受偿。我们要求的受偿范围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是正确的。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经审查,2008年2月25日,时维胜、刘艳向案外人解振西、李新民借款2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一直续签至2012年8月25日,约定“借款到期未还,解振西、李新民可以将时维胜、刘艳所有的位于久隆凤凰城翡翠苑V31-01房办理过户手续”,该房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2008年6月14日,时维胜、刘艳向解振西、李新民借款4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未还,解振西、李新民可以将时维胜、刘艳所有的位于久隆凤凰城翡翠苑V31-01房办理过户手续”,该借款合同一直续签至2013年12月12日,该房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2010年12月10日,时维胜、刘艳向解振西、李新民借款30万元。2010年12月26日,时维胜、刘艳向解振西、李新民借款10万元(实际打款95000元)。2010年12月29日,时维胜、刘艳向解振西、李新民借款20万元(实际打款19万元)等。上述借款,解振西、李新民已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4)徐民初字第255号。2009年12月18日,时维胜、刘艳与解振西、李新民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HX字第300号),该合同约定“办妥公证和抵押手续后,解振西、李新民把借款80万元交给时维胜、刘艳”。2010年5月15日,位于徐州市铜山区久隆凤凰城翡翠苑V31-01房抵押给解振西、李新民,解振西、李新民办理了该房屋他项权证书,抵押期限为200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抵押权利价值为80万元。解振西、李新民没有提供付给时维胜、刘艳80万元的付款凭证。2014年2月21日,本院作出(2013)铜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维胜、刘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1025732.99元等。执行过程中,2014年6月16日,本院依(2014)铜执字第232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艳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久隆凤凰城翡翠苑V31-01房产,由买受人封心助、封文博以136.6444万元竞买。2015年3月1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徐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时维胜、刘艳于2015年9月1日前向解振西、李新民支付700万元等。2016年3月9日,解振西、李新民向我院申请优先受偿1376000元。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本院依(2014)铜执字第232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刘艳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久隆凤凰城翡翠苑V31-01房产,由买受人封心助、封文博以136.6444万元竞买。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对拍卖款未有执行行为及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提出执行异议,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审 判 长  段晓娟人民陪审员  朱从永人民陪审员  曹树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荣晨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