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莱西市晓梅地板经营部与公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西市晓梅地板经营部,公伯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400号原告莱西市晓梅地板经营部。被告公伯伟。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西市晓梅地板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公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文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