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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莱西市晓梅地板经营部与公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西市晓梅地板经营部,公伯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400号原告莱西市晓梅地板经营部。被告公伯伟。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西市晓梅地板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公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文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