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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4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方方与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方,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4262号原告:王方方,女,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燕舞(系原告王xx之丈夫),男,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法定代表人:任长中。原告王方方与被告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方方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王方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方方负担。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艾志花书 记 员  李春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