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4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活基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活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676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南平。法定代表人:吴烈。委托代理人:董玉乐,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云霞,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活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39。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志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