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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4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活基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活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676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南平。法定代表人:吴烈。委托代理人:董玉乐,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云霞,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活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39。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志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