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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5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杰与陈瑞地、曹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陈瑞地,曹建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5083号原告:刘杰。被告:陈瑞地。被告:曹建章。原告刘杰与被告陈瑞地、曹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瑞地立即偿还借款18万元;2、判令被告曹建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25日,被告陈瑞地向原告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12月底前还清。被告曹建章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之后,被告陈瑞地分文未予偿还,被告曹建章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瑞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杰借款本金18万元;二、曹建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曹建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瑞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曹建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陈培听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