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麻金慧与黄善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金慧,黄善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3民初187号原告:麻金慧,自由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孔专,平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善发,居民。原告麻金慧与被告黄善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麻金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孔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善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麻金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7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4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黄善发于2015年4月18日向原告麻金慧借款30000元,并自立借款借据约定于2015年10月18日还清,逾期则自愿支付本金30%的违约金。2015年7月30日被告黄善发再向原告麻金慧借款140000元,并自立借款借据约定于2015年8月30日还清,逾期则自愿支付本金30%的违约金。两笔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黄善发没有答辩。被告黄善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被告黄善发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的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在借款时约定,如果被告逾期还款则须支付本金30%的违约金给原告。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54000元,超过了从逾期之日起至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因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当各自以30000元和140000元为基数,分别从逾期之日2015年10月19日和2015年8月3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善发偿还原告麻金慧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各以本金30000元和140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5年10月19日和2015年8月3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案受理费4660元,由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文林代理审判员 胡荣芳人民陪审员 韦绥佳二○一六年九月书 记 员 方元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