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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被申请人周蓉、张锡珊、程航、程可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周蓉,张锡珊,程航,程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76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广华路58号附2号。负责人:肖强松,行长被申请人:周蓉(程述权之妻),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被申请人:张锡珊(程述权之母),女,汉族,1956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程航(程述权之子),男,汉族,2002年9月19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程可(程述权之女),女,汉族,2012年10月17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被申请人周蓉、张锡珊、程航、程可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783.17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783.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晓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