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执字第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虞翔与叶建平、孔翔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翔,叶建平,孔翔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02268号申请执行人虞翔。被执行人叶建平。被执行人孔翔赟。虞翔申请执行叶建平、孔翔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坛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叶建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虞翔借款人民币23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孔翔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叶建平、孔翔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虞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建平、孔翔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叶建平、孔翔赟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情况进行调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叶建平、孔翔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2016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虞翔以与被执行人叶建平、孔翔赟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孔翔赟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某某某某13-02A房地产的查封,本院依法解除其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叶建平、孔翔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坛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莘 祥代理审判员 孟繁旭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