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齐军与岳阳蓝光门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齐军,岳阳蓝光门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岳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齐军,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景凯阳光城*栋*单元70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蓝光门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太阳桥建材大市场20栋448-49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汪仁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力,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岳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新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修艳,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齐军因与被上诉人岳阳蓝光门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岳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康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刘齐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岳阳蓝光门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齐军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且岳阳蓝光门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岳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对此亦表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康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刘齐军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6减半收取498元,合计996元,由刘齐军自愿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任聪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