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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特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吕绪华与吕祥启、吕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绪华,吕祥启,吕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特97号申请人吕绪华。被申请人吕祥启。被申请人吕景华。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吕绪华与申请人吕祥启、吕景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现已审查完毕。2015年9月21日,吕祥启向吕绪华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6年7月前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由吕景华提供担保,约定到期不还,由担保人吕景华承担还款责任,后该借款到期后经吕绪华催要,吕祥启一直未还。上述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经寿光市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丁友谊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吕祥启欠申请人吕绪华借款10000元于2016年9月25日前全部还清;二、被申请人吕景华负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内容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吕绪华与申请人吕祥启、吕景华于2016年9月21日在寿光市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丁友谊主持下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云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