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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月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月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1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月醉,男,1979年7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7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月醉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月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郑月醉独自一人来到被害人谢某位于苍南县龙港镇池浦路70号店内,将其持有的一张卡号为62×××13的浦发银行信用卡交给谢某垫资还款人民币8000元,并约定支付手续费。当晚,被害人谢某按约为郑月醉的浦发银行信用卡还款8000元后,后被告人郑月醉趁谢某尚未将卡内资金套现转出之机,立即致电浦发银行客服,将该信用卡挂失并申领新卡,造成被害人谢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郑月醉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将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退还被害人谢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月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月醉无视国法,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月醉有醉驾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较大幅度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月醉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偏重,予以适当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月醉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