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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6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韦荣友与周锦成、吉洪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6293号原告:韦荣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洪,射阳县洋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锦成。被告:吉洪梅。被告:周桂彬。原告韦荣友与被告周锦成、吉洪梅、周桂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明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间,原告韦荣友自愿撤回对被告周锦成、吉洪梅的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韦荣友自认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适格的被告主体。本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查明被告主体不适格,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韦荣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韦荣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明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倩芸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