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苏华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金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金宝,江苏华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5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金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华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金宝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商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陈金宝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金宝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宝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杰代理审判员 蒋 蕾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