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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财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陈景辉、曹绪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景辉,曹绪强,相世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财保279号申请人:陈景辉,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曹绪强,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相世花,女,汉族,1975年2月6日。住山东省胶南市。申请人陈景辉与被申请人曹绪强、相世花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陈景辉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曹绪强、相世花在青岛森科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17万股(注册号:×××××)。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曹绪强、相世花在青岛森科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17万股(注册号:×××××)。查封担保人丁洪娟的位于胶南市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鲁(20**)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权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顺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