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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1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普爱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秦茂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普爱饲料有限公司,秦茂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491号之一原告四川普爱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熙,董事长。被告秦茂杰。原告四川普爱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秦茂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秦茂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龙珍代理审判员  黄 林人民陪审员  王建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旭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