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尚志市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长春、马葆成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葆成,马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吕春杰,经理。被执行人马葆成,男,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马长春,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