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罗霞申请执行钱青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霞,钱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罗霞,女。被执行人:钱青华,男。申请执行人罗霞与被执行人钱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钱青华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罗霞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青华长期外出,不在所在村委会居住生活,外出地址不详;另被执行人亦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钱青华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汪小传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