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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阴文涛申请执行刘绪伦、雷应能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文涛,刘绪伦,雷应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294号申请人阴文涛,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城北中禾集资楼。被执行人刘绪伦,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米易县草场乡克朗村克朗社47号。被执行人雷应能,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攀莲镇青皮村十五组8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阴文涛申请执行刘绪伦、雷应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绪伦赔偿款的期限不定。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执行员  唐 川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