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苏1204民初5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增进与姜堰区白米百货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进,姜堰区白米百货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12**民初5420号原告:张增进。被告:姜堰区白米百货购物中心,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中心街。原告张增进与被告姜堰区白米百货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增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增进负担。审判员  钱忠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