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申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临沂双福建陶有限公司与临沭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临沭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临沂双福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13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沭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工贸路。法定代表人:武建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彤章,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临沭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临沂双福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劳模店村。法定代表人:王运芝,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临沭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双福建陶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商终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临沭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代理审判员 董运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