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建伟与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伟,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如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2民初1445号原告:陈建伟。委托代理人:张华,江西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丽,江西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魏建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宣文丽,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红伟,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如发(实际施工人)。原告陈建伟与被告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陈建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了18万元贷款的利息,贷款本金104,927.1元需双方进一步对账确认后再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6元,减半收取3,668元,由原告陈建伟负担。审 判 长 王建英审 判 员 张 卫人民陪审员 徐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项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