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1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阿大、邵孟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阿大,邵孟君,周阿大,邵孟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阿大,男,194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邵孟君,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周阿大与被执行人邵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孟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阿大执行款6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9000元,尚欠执行款51000元。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邵孟君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樟村的房屋一套,短期内难以处理。此外,被执行人邵孟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阿大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5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