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3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高伟伟、白伟利、康瑞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伟伟,白伟利,康瑞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2民初1559号原告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元氏县井元路北王全口村南。负责人:武秀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晓晓,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魏敏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高伟伟。被告:白伟利。被告:康瑞瑞。原告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运公司)与被告高伟伟、白伟利、康瑞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伟伟、被告白伟利、被告康瑞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伟伟给付拖欠月租金43086.25元及利息,被告白伟利、康瑞瑞对被告高伟伟给付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高伟伟签订《租赁协议》,原告将重型半挂车租给被告高伟伟进行运输经营。协议载明:租赁车辆总价为405000元,被告首月租金61000元,剩余租金分24个月缴纳,前四个月每月缴纳租金18500元,后二十个月每月缴纳租金13500元,被告白伟利、康瑞瑞作为担保人对被告高伟伟给付拖欠月租金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生效后被告高伟伟开始运营,缴纳部分租金后,不再缴纳。原告多次派人催促,被告不予理会,到2016年6月,被告高伟伟拖欠月租金43086.25元,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业务经营。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高伟伟未答辩。被告白伟利未答辩。被告康瑞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翔运公司与被告高伟伟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翔运公司将大运牌汽车一辆租赁给被告高伟伟使用,该车辆的总价款是405000元,首月租金61000元,剩余租金缴纳(自2015年12月20日至2017年11月20日)共计20个月,被告在每月20日前缴纳,如被告在租赁期间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租金,被告白伟利、康瑞瑞作为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按日千分之三赔偿原告违约金,原告终止协议,被告交回车辆。本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收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高伟伟租赁原告翔运公司的汽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月租金,被告高伟伟未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月租金违反合同义务,原告翔运公司要求其给付拖欠的月租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缴纳租金情况表》显示高伟伟拖欠租金43086.25元及利息4462.43元。被告白伟利、康瑞瑞作为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翔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高伟伟、白伟利、康瑞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租金43086.25元及利息4462.43元;二、被告白伟利、康瑞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元,由被告高伟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78元。逾期不交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的,将依法处理。审判员  张俊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