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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朱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刑初539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女,1956年1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文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职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许忠辉、林艺华,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6)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运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许忠辉、林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朱某使用卡号为×××1606的个人农业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共透支本金人民币72650.3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证人颜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达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提出朱某系初犯、偶犯,已经偿还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具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量刑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朱某使用卡号为×××1606的个人农业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共透支本金人民币72650.3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已��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芗江支行归还欠款人民币105000元。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颜某、黄某。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朱某农行申办信用卡的申请材料、农行卡刷卡明细、本金计算表,证实被告人朱某办理了卡号为×××1606的个人农业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共透支本金人民币72650.32元。2、还款凭证、还款计划,证实被告人朱某的配偶庄某于2015年11月18日代表朱某和农行订立还款计划及朱某案发后还款105000元。3、催收材料,证实农业银行多次向被告人朱某催讨欠款。4、朱某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朱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证实被告人朱某犯��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10月26日在龙文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公区被抓获。6、情况说明及强制措施、立案等立功材料,证实朱某于2016年3月21日劝说颜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已被立案,于2016年4月28日劝说黄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已被立案。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本金72650.3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已向被害单位偿还全部本金,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许忠辉、林艺华的辩护意见得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伟明人民陪审员  陈安辉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闽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同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