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7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友先与杨其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先,杨其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522号原告:张友先。被告:杨其国。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原告张友先与被告杨其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友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友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先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友先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