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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6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杨文莉,刘冰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刘应培,杨贵芳,刘冰清,杨文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6585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应培,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杨贵芳,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冰清,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杨文莉,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刘应培、杨贵芳、刘冰清、杨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3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 判 长  文 莲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俭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