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家荣与甄长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荣,甄长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750号申请执行人:杨家荣。被执行人:甄长艳。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甄长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家荣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甄长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30.69元[其中医疗费3280.69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