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建斌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121号原告王建斌,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斌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斌撤回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建斌承担。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