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82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梓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