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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建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建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6)冀0928民初664号原告:刘某,男,2012年3月3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现住吴桥县。法定代理人:万某,系原告母亲,住吴桥县。被告:张建猛,男,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司机,住衡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建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张建驾驶的冀T×××××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张建猛驾驶的冀T×××××号车。本裁定书后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璇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