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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广俊与庐山区新基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广俊,庐山区新基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850号原告:戴广俊。被告:庐山区新基食品店,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美日阳光**栋*单元***#1247。负责人:蓝新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戴广俊与被告庐山区新基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庐山区新基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顾文娟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人民陪审员  于英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