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广俊与庐山区新基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广俊,庐山区新基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850号原告:戴广俊。被告:庐山区新基食品店,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美日阳光**栋*单元***#1247。负责人:蓝新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戴广俊与被告庐山区新基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庐山区新基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顾文娟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人民陪审员 于英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