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3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蜀源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蜀源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1040号原告宜宾蜀源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海路东段川江苑。组织机构代码:56074299-3。法定代表人赖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江,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警民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124474443u。法定代表人张铁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国强,男,1965年1月1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宜宾蜀源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宜宾蜀源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以该案纠纷已经在另案[(2016)川1523民初1039号]中一并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蜀源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宜宾蜀源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明强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人民陪审员 XX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寒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