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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曹二堂与高飞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二堂,高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471号申请执行人曹二堂,男,195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飞飞,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1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飞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曹二堂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曹二堂与被执行人高飞飞私下协商处理完毕,申请人曹二堂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