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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1546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丁伯民,宁都县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连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