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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高志华与刘世宇、赵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华,刘世宇,赵雯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607号原告:高志华。被告:刘世宇。被告:赵雯雯。原告高志华与被告刘世宇、赵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高志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6800元,减半收取18400元,由原告高志华负担。审判员  王秀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邬依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