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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39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明磊,山东××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杨怀锋,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月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