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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胡东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2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东华,男,生于1990年3月3日,云南省墨江县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墨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墨检公诉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东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云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东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21时32分,墨江县公安局联珠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称家住墨江县联珠镇的胡东华在家中藏有一支射钉枪。22时许,民警到达墨江县联珠镇胡东华的家中进行搜查,从胡东华卧室门口的鞋架上搜查出用塑料袋包裹的射钉弹107颗、铁珠434克,在厕所背后靠墙处发现一支射钉枪。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送检的射钉弹和铁珠不是军用或非军用子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东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东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户口注销说明、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物证照片、证人罗某、胡某、白某1、白某2、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胡东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东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具有杀伤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胡东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东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射钉枪一支、射钉弹107颗、铁珠434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