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唐维钧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唐维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2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龙川北路1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7822150。代表人陈克勤,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晓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唐维钧,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唐维钧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1668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7061.37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22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加龙(代)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讨论笔录案由:银行卡纠纷讨论时间:2016年9月18日讨论地点:执行庭执行员:陈进、蓝大川、张福成记录人:江加龙(代)承办人:张福成讨论记录如下:张福成介绍案情: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唐维钧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1668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7061.37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22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蓝大川:同意经办人意见。陈进:同意经办人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2014)龙新执行字第222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