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祖正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祖正,男,1978年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杨祖正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建新,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6)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祖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祖正及其辩护人王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杨祖正驾驶面包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德村路口左转弯时,认为在该路口等车的胡某、杨某甲夫妇占据路面过多有碍其转弯通行,对胡、杨的行为进行指责,双方发生口角,随后杨某甲、胡某先后打了杨祖正,杨祖正从所驾驶的面包车内拿出一把小刀下车,被害人胡某发现后上前夺刀,争夺中该刀致伤胡某的左手手掌,致使胡某的左手掌有一处横行创口,伴有多处肌腱、神经、血管断裂。经鉴定,胡某左手手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祖正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祖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辩护人对指控亦不持异议,同时辩称,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杨祖正主动投案,亦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系初犯,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杨祖正驾驶面包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德村路口左转弯时,认为在该路口等车的胡某、杨某甲占据路面过多有碍其转弯通行,对胡、杨的行为进行指责,双方发生口角,随后杨某甲、胡某先后打了杨祖正,杨祖正从所驾驶的面包车内拿出一把小刀下车,被害人胡某发现后上前夺刀,争夺中该刀致伤胡某的左手手掌,致使胡某的左手掌有一处横行创口,伴有多处肌腱、神经、血管断裂。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左手手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杨祖正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被告人杨祖正与被害人胡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杨祖正赔偿胡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50000元,并于当庭履行完毕,被害人胡某对被告人杨祖正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和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案、出院记录、医疗证明书及医疗费票据,收入证明及营业执照,银行卡交易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蚌)公(司)鉴(伤检)字(2016)117号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胡某陈述,证人杨某甲、李某、冯某、刘某、陈某、杨某乙、杨某丙证言,被告人杨祖正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祖正故意伤害他人,并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祖正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祖正和被害人胡某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杨祖正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查,纠纷发生时,被害人也有殴打及辱骂被告人,对案件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但不足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祖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凌云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李申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梦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