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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赵倩影、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赵倩影,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4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行长。被告:赵倩影。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三水大厦6号楼807号,注册号370600300005782。法定代表人:王军伟,经理。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53号,注册号370000228049450。法定代表人:何金宝,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赵倩影、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送达被告赵倩影、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时,发现原告提供的三被告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均是错误的或无法接通导致该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本案有被告的地址不明无法联系,导致该案无法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诉讼条件,待查明被告地址后原告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好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