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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江蓝与浙江德森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蓝,浙江德森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2153号申请执行人江蓝(公民身份证号码×××0165)。被执行人浙江德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联星村09省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程昌年申请执行人江蓝与被执行人浙江德森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680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521执2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喻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