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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赖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民初1384号原告:赖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613X。被告:罗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现户籍:廉江市,原户籍:云南省景洪市嘎栋乡景洪,公民身份号码:×××0824。原告赖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在廉江市和寮镇政府登记结婚,登记后,我一直在外做生意,两人沟通不够。由于被告生活作风不好,我们之间经常在电话中争吵,矛盾越来越深。2002年11月左右被告便离家出走回到娘家云南省,至今不归。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我无法找到被告娘家,后来连电话也无法联系被告。被告的所作所为,令夫妻感情受到沉重的打击。原被告双方婚后无生育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4月29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与被告没有联系过,感情没有好转,我为解除精神痛苦,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赖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证明,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户口薄,证明原告的身份;4、(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及判决书,证明曾起诉离婚。被告没有进行答辩。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原户籍地相隔甚远,无论是生活习惯或风俗习惯均有很大差异,婚前两人没有深入了解就登记结婚,婚后又没有好好沟通,导致婚后矛盾不断,夫妻感情不好,而且结婚多年两人尚未生育子女,更加影响夫妻感情的建立。自上一次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的感情不仅没有好转,而且持续保持分居生活的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赖某与被告罗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朝东审 判 员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甄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