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3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陈总、黄陈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陈总,黄陈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9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冯卫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总。被执行人黄陈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执39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9月12日10时至2016年9月13日10时依法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总与黄陈丹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西路137号(所有权证号:134368、134369;宗地号:330382-002-226-03400000)的一处房产。买受人周立芬(公民身份证:××)以158.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总与黄陈丹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西路137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周立芬(公民身份证:××)名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由买受人周立芬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立芬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立芬可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权属过户所涉一切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如有违法建筑,由买受人自行到有关行政部门按有关行政法规接受处理。三、原对该房屋的查封同时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