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885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慧,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定代表人:谢远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慧,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周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