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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步文与王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步文,王小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2295号原告:李步文,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王小如,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李步文与王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步文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步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步文负担。审判员  王百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宇晴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