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步文与王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步文,王小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2295号原告:李步文,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王小如,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李步文与王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步文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步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步文负担。审判员 王百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宇晴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