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2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陈靖、钟惠玲、深圳市捷金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尔得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陈靖,钟惠玲,深圳市捷金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尔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2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65号一层。负责人:廖玉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东,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路东侧新华都大厦十二楼1208(深圳光电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靖。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路东侧新华都大厦十二楼1108(深圳光电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靖。被执行人:陈靖,男,1962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某房,号码某号。被执行人:钟惠玲,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某号,号码某号。被执行人:深圳市捷金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泰然九路交汇处英龙展业大厦2302。法定代表人:柯亚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勇,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高尔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高发东方科技园1#厂房(华科)5-B7。法定代表人:杜美聪。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陈靖、钟惠玲、深圳市捷金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尔得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补正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若干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若干元、保全费若干元、仲裁费若干元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仲裁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捷金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房(深房地字第某号)、被执行人深圳市高尔得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某房(深房地字第某号、某号)、被执行人钟惠玲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房(深房地字第某号)。上述房产均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尊量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净值分别为若干元、若干元、若干元、若干元,共计若干元。之后,申请执行人以评估总值超过本案执行标的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先行处分某房产、某房产以清偿债务,若拍卖成交价格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时,再拍卖某房产。2016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第一次强制拍卖某房、某房,拍卖保留价分别为若干元、若干元、若干元。最终,竞买人曾庆艳以若干元竞得某房,竞买人黎新云以若干元竞得某房,竞买人钟珊以若干元竞得某房。在规定期限内,买受人黎新云、钟珊向本院付清了全部拍卖款共计若干元。因买受人曾庆艳没有付清除拍卖保证金之外的剩余拍卖价款,本院依法裁定重新拍卖某房,由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于2016年8月30日重新拍卖,拍卖保留价仍为若干元。2016年8月29日,案外人刘军代被执行人深圳市捷金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了若干元用以偿还本案债务,并承诺于2016年8月30日付清剩余债务。同时,买受人曾庆艳亦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将扣除本次拍卖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拍卖保证金若干元用以偿还本案债务。据此,本院决定停止本次重新拍卖。上述执行款项共计若干元,扣缴该次申请执行费若干元后,本院已将若干元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016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偿还借款本息若干元、各项费用若干元共计若干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案执行结案并解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产。另,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钟惠玲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若干元,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高尔得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若干元。因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结案,本院将被执行人钟惠玲名下银行存款若干元予以返还,被执行人深圳市高尔得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若干元则抵缴为申请执行费。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补正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本案申请执行费共计若干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执行款项中已抵缴若干元,差额部分若干元已由案外人刘军代为缴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捷金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房(深房地字第某号)、和被执行人钟惠玲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房(深房地字第某号)的查封。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补正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