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1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易志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志超,李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101-1号申请执行人易志超。被执行人李友群。被执行人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群,金诚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9月20日前向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友群、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个人)应得的应收入1590000元(含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亚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