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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厦门家福居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贵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家福居商贸有限公司,王贵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家福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街289号之一A幢108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6844315-4。法定代表人刘华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友康,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贵安,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贵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贵安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厦门家福居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元、执行费人民币365元,被执行人王贵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但冻结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经查询有汽车2部,但在实际查封过程中核实,汽车已注销,另一辆为摩托车;无房产、国土、工商等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搜索“”